索引号: | 431100000/2014-01456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居住 |
统一登记号: | YZCR-2014-00011 | 信息时效性: | 失效 | 文号 : | 永政发〔2014〕7号 |
YZCR-2014-00011
永政发〔2014〕7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修订后的《永州市中心城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5日
永州市中心城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办法
为规范公益性项目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行为,统一补偿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问题的复函》(湘国土资办函〔2008〕22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冷水滩中心城区(含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二条 公益性项目建设需要使用中心城区单位和个人国有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收回补偿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依法按照现行土地市场评估价(经市财政部门评审认定)予以货币补偿。
第四条 收回补偿定价原则。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按原批准用途、原供地方式及剩余使用年限进行评估,以评估价作参考进行合理定价;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批准用途、法定最高使用年限进行评估,以评估价的30%作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进行合理定价。
第五条 同一宗地中,因公益性项目建设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权后,剩余土地不能单独规划或单独建设的,应当补偿收回,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补偿。
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和补偿的程序。由项目用地业主单位根据市住建部门的规划条件和要求,对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应收回的国有土地查清面积、现状等情况,与原土地使用权人沟通协调,做好收回前期工作,送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市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报市财政部门评审认定,呈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将批准的补偿款划转市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储备机构,由土地储备机构代表市政府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回土地协议,办理收回土地相关手续,拨付补偿款给被收回土地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市国土资源部门同时收回并注销原土地使用权证。
第七条 原土地使用权在土地出让、划拨审批时,规划已明确为公益性项目使用的土地,收回该类土地使用权时,除退还购买该土地所付的本金外,另补偿其本金在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第八条 以上补偿办法和标准,适用于收回地面无建筑物的国有土地;地面有建筑物的,按照《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永政发〔2014〕2号)执行。
第九条 原已签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或已补偿的,均不再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2〕3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发布前已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的,按永政发〔2012〕30号文件执行。零陵区和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