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0/2013-01322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安全监管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永政函〔2013〕178号 |
永政函〔2013〕178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旧机动车管理的通告
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办法》和《永州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等规定,现就加强全市旧机动车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加强外埠旧机动车转入登记管理
(一)禁止下列外埠机动车转入永州市,各级车管所不予办理转入登记手续:
1. 尾气排放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汽车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国Ⅲ标准)的机动车。
2. 注册登记的出租车、校车、危险化学物品(爆炸物品)运输车辆。
3. 注册登记满3年的各类营运客车(包括营转非)。
4. 注册登记满5年的其它各类车辆。
(二)其它外埠旧机动车转入永州市,应执行《国家分阶段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在办理转入登记手续时,必须严格排气污染物检测,逐步实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
二、加强我市旧机动车(含外埠已转入我市的旧机动车)的管理
1. 定期发布公告,公示临检旧机动车检测时间。
2. 强化路检路查,对检查中发现逾期未年检的旧机动车督促车主及时参加车辆检测。
3. 对已达到核定报废年限的旧机动车一律强制报废。
4. 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按照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标准,对永州市环保部门监测认定的不合格“黄标车”一律注销淘汰。
三、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