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0/2013-01331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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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失效 | 文号 : | 永政发〔2013〕23号 |
永政发〔2013〕23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州市2013年度行政执法
指导案例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凤凰园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中央、省驻永各行政执法单位:
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办法》的规定,有关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送了行政执法案例,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遴选了永州YJ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行政许可案、永州市FZ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建设案、永州市冷水滩区××大药房药品零售企业许可案、陈××从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个人跨区域购销食盐行政处罚案、雷××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行政处罚案等5个案例为永州市2013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现将《永州市2013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7日
永州YJ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行政许可案
yzcc〔2013〕第1 号
(2013年11月7日永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行政执法机关: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冷水滩分局
申请人:永州YJ商贸有限公司
一、行政许可事实
(一)申请与受理。2013年4月2日,永州YJ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向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冷水滩分局提交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申请办理永州YJ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行政许可,公司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奶粉)批发兼零售。永州YJ商贸有限公司提供了以下申请材料: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公司章程;
4.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 股东(出资人)出资情况表;
6. 股东会决议;
7.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8. 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
9. 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10. 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11.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 食品流通许可证;
13. 公司住所证明。
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冷水滩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接收申请材料时,告知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同日,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冷水滩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受理了永州YJ商贸有限公司提交的《公司登记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认为申请事项属于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冷水滩分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出具了加盖本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2013年4月2日,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冷水滩分局指派该局两名行政执法人员唐××、邓××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根据对其提交的材料及核查情况,认为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条件,且未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拟作出准予申请人设立公司登记申请的决定,经报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冷水滩分局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决定准予申请人设立公司登记申请,按程序给申请人发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法律适用
(一)对公司登记实行许可制度,适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和第七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二)审查是否符合公司登记许可的条件,适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程;(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十)公司住所证明;(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
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企业登记机关作出准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企业设立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公司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名称;(二)公司类型;(三)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四)公司注册资本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认缴或者认购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和该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五)公司实收资本额、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缴纳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以货币出资的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时间、出资额、公司的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以非货币出资的须说明其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以及非货币出资权属转移情况;(六)全部货币出资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七)其他事项。”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七、四十、五十一条规定。
三、决定结果
2013年4月2日,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冷水滩分局作出了准予永州YJ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向永州YJ商贸有限公司发放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理由说明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冷水滩分局对永州YJ商贸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核,并予以采信: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章程,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股东(出资人)出资情况表,股东会决议,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材料,证明永州YJ商贸有限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的规定,具备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条件。
2. 《食品流通许可证》,证明永州YJ商贸有限公司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食品经营资格。
3. 公司住所证明,证明永州YJ商贸有限公司有固定住所。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永州YJ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设立从事食品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该事项的办理、许可条件和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对申请人申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六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办理。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经核查,永州YJ商贸有限公司具有固定公司住所、具有符合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提交的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取得了从事食品经营的前置行政许可,证明其符合设立从事食品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各项条件,因此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冷水滩分局对其准予行政许可。
永州市FZ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建设案
yzcc〔2013〕第2号
(2013年11月7日永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行政执法机关: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当事人:永州市FZ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一、案件事实
2013年7月13日,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划执法人员王××和潘××巡查时发现永州市FZ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FZ家园二期1#楼项目的违法事实,遂按程序报请该局领导批准立案,立案后向该公司送达了《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永州市FZ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后,积极配合执法工作,并立即停止了建设。2013年7月15日,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划执法人员潘××、王××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根据巡查和调查询问等查明的违法事实,于2013年7月30日向永州市FZ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永州市FZ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放弃了听证权利。
二、法律适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三、决定结果
2013年9月4日,经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案审小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对永州市FZ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建设,处罚款人民币28000元整。永州市FZ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永州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人民币28000元。同时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建罚〔2013〕218号)。
2013年9月17日,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永州市FZ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州市FZ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永州市FZ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觉履行缴纳罚款计人民币28000元。
四、理由说明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永州市FZ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异议,这些证据证明永州市FZ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1. 永州市FZ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证明永州市FZ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企业法人具备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2. 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出具的证明,证明永州市FZ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事实。
3. 永州市FZ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了该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
4. 永州市FZ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同,证明其擅自开工建设FZ家园二期1#楼项目工程合同价款为280万元。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永州市FZ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同时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对永州市FZ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违法行为的处罚,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永州市FZ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能配合规划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在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及时予以整改,根据《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章第一节第四项(一)“已进行基础施工,限期(15个工作日)内改正的,处工程合同价款1%的罚款。”,决定对永州市FZ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轻处罚,处以工程合同价款1%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28000元整。
五、告知权利
永州市FZ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冷水滩区××大药房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案
yzcc〔2013〕第3号
(2013年11月7日永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行政执法机关: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大药房
一、案件事实
2012年6月27日,周××向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提交了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申请,拟在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某小区门面开办一家零售药店;同时提供了以下申请许可材料:1.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申请书;2. 《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申请审批表》;3. 拟办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处方审核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4. 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说明材料;5. 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不兼职的证明;6. 拟设置营业场所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7. 拟经营药品范围;8. 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市政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出具了《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做好受理登记,将申请材料送达承办科室药品市场监督科,同时将受理情况在本局政务网站公告。当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科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了核查,认为符合申请开办零售药店的条件,签署了审核意见。
2012年6月29日,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科复核及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同意,作出了准予筹办药品零售企业的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2012年7月2日,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向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申请验收。并同时提供了以下申请材料:1. 申请验收报告;2. 《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核准证明文件;4. 营业场所平面布置图及使用权证明; 5. 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6. 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包括制度、职责、程序)目录;7. 企业所提交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2012年7月4日,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派药品市场监督科行政执法人员邓××、沈××、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药品零售企业开办条件组织验收,对拟办药店到现场进行了核查,经核查符合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条件,签署了审核意见。当日,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科复核及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同意,作出了准予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二、法律适用
(一)对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审查是否符合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的条件,适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五条规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
(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四)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办理药品经营许可的程序,适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三十一、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九、四十、五十一条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人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3.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九条规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
2.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3.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3.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5.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五)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决定结果
2012年7月4日,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永州市冷水滩区××大药房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许可经营方式:零售,经营范围: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许可证有效期:自2012年7月4日至2017年7月3日。
四、说明理由
对准予许可的理由说明:
永州市冷水滩区××大药房提供的申请资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许可条件,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场对申请资料进行了形式审查,及时作出了受理决定,经过资料审查、现场核查环节,科室承办人、负责人、法规科、分管副局长审查、审核、复核及审批程序,在行政许可的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准予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决定并及时在网站上予以公布。办理该项行政许可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筹建资料:1. 申请筹建的报告;2. 《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申请审批表》;3. 拟办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处方审核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4. 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规定的说明材料;5. 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不兼职的证明;6. 拟设置营业场所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7. 拟经营药品范围;8. 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申请验收资料:1. 申请验收报告;2. 《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核准证明文件;4. 营业场所平面布置图及使用权证明; 5. 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6. 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包括制度、职责、程序)目录;7. 企业所提交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二)现场检查情况符合《湖南省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修订)
经现场检查,申办企业的机构与人员、设施与设备、制度与管理等情况符合《湖南省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修订),验收合格。
陈××从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个人跨区域购销食盐行政处罚案
yzcc〔2013〕第4号
(2013年11月7日永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行政执法机关:永州市盐务管理局
当事人:陈××
一、案件事实
2012年10月26日,永州市盐务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彭××、胡××在永州市零陵区菱角塘镇市场进行检查时,在陈××的商店中查获广西版(500克)小包装食盐19件共计480公斤,经该局局长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查获的食盐先行登记保存,开出了《盐政执法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物品证据通知书》并要求当事人陈××到永州市盐务管理局接受调查询问。2012年10月29日上午8时,当事人陈××到永州市盐务管理局盐政科,接受调查询问。经调查查实:陈××经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黄沙河镇贩卖水稻种子,2012年10月19日,陈××到黄沙河镇商户蒋××处收取水稻种子欠款时,因蒋××现金不够,便同意其以每件75元价格卖给陈××广西版(500克)小包装盐20件、共计500公斤,以抵减水稻种子款共计1500元。永州市盐务管理局盐政科根据对当事人陈××的调查询问等查明的违法事实,于2012年11月3日向陈××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陈××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永州市盐务管理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法律适用
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加工用盐单位,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从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并处违法购进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三、决定结果
2012年11月12日,经永州市盐务管理局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陈××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购进的广西版(500克)小包装食盐480公斤。同时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盐政字[2012]第03号)。
2012年11月19日,永州市盐务管理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到陈××家里,陈××妻子曾××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
四、理由说明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永州市盐务管理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陈××对永州市盐务管理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异议,这些证据证明陈××违反盐业管理法规,从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个人购进食盐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在陈××家里查获的广西版(500克)小包装盐19件共计480公斤,以及对陈××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了陈××违反盐业法规的事实。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陈××违反盐业法规私自购进广西版小包装食盐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对此案的处罚决定,考虑到当事人陈××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纠正了违法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永州市盐务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对陈××从轻处罚:没收购进的广西版小包装食盐480公斤。
五、告知权利
陈××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盐务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雷××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行政处罚案
yzcc〔2013〕第5号
(2013年11月7日永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行政执法机关:永州市烟草专卖局
当事人:雷××
一、案件事实
2013年7月13日,根据群众举报,永州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永州市冷水滩区老鸭窝村安置小区内,对涉嫌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车牌号为湘MJ0×××五菱面的车辆依法进行了检查,检查共查获卷烟5.2万支(260条),其中:白沙(软)2.6万支(130条)、芙蓉王(硬)0.6万支(30条)、芙蓉王(蓝)0.8万支(40条)、白沙(和钻石)0.4万支(20条)、白沙(精品)0.8万支(40条)。查获时当场对湘MJ0×××五菱面的车司机雷××进行了调查询问,因无法提供该批卷烟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和运输凭证,经永州市烟草专卖局局长批准,该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查获的卷烟依法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经过对湘MJ0×××五菱面包车司机雷××的调查取证,雷××承认,该批卷烟是他在双牌县个体户手里收购,雷××将上述卷烟购进后运到冷水滩,准备在冷水滩再购进一些卷烟之后再运至衡阳县去零售,当车行至冷水滩区时被永州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获。
2013年7月16日,经永州市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对涉案卷烟估价,该批卷烟总金额为:34980元。
2013年7月16日,永州市烟草专卖局将查获的260条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2013年7月22日卷烟鉴别检验报告,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
以上事实有先行登记保存的烟草专卖品、现场勘验笔录、对雷××的询问笔录、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鉴别检验报告以及永州市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估价意见书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永州市烟草专卖局于2013年7月13日向雷××送达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永烟存处〔2013〕第×号)、2013年7月26日送达了《听证告知书》(永烟罚听告字[2013]第×号)、2013年8月2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烟罚告字[2013]第×号),雷××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永州市烟草专卖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放弃了听证的权利。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雷××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决定结果
2013年7月25日,经永州市烟草专卖局案件集体讨论小组讨论决定,对雷××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34980元的35%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2243元。被处罚人雷××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如数缴至永州市财政局罚没款专户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未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人民币12243元。同时,制作了《永州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烟处〔2013〕第×号)2013年8月12日,永州市烟草专卖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雷××,雷××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处罚人雷××自觉履行缴纳了全部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2243元。
四、理由说明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永州市烟草专卖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被处罚人雷××对永州市烟草专卖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异议,这些证据证明被处罚人雷××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证据一:雷××提供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处罚人具备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证据二:永州市烟草专卖局对雷××的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凭证等,证明被处罚人的进货来源、购进、销售上述卷烟的数量、金额、获利等情况。
证据三:《永州市烟草专卖局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鉴别检验委托书》各一份,证明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雷××的卷烟进行了抽样检测。
证据四:《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鉴别检验报告》及送达回证(湘烟鉴检20131907),证实雷××的商品为真品卷烟和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已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测结果及享有申请复检权利的事实。
证据五: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资质认定资料及湖南省烟草质量监测抽样检测委托书,证明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质量监督检验的法定检测资质和受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委托鉴定的事实。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雷××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予以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关于对被处罚人雷××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根据《湖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第二项[二]2的规定:“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10件以上100件以下(含100件)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35%以上不超过50%的罚款,……”,被处罚人雷××的违法行为属较重的违法行为,决定对雷××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的35%的罚款,即对雷××罚款人民币12243元。
五、告知权利
雷××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永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永州市烟草专卖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