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0/2013-01264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消除隐患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失效 | 文号 : | 永政函〔2013〕124号 |
永政函〔2013〕124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
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预防森林火灾发生,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内或森林周边实施下列行为:
(一) 烧荒、烧灰积肥、炼山、烧土坎、烧田埂和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等生产性用火;
(二) 坟头烧纸或烧香(烛)、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等非生产性用火;
(三)未经批准在林区进行爆破、射击等;
(四) 携带火种和易燃品进山;
(五) 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二、在森林内从事生产经营、野营、登山、祭祀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并服从森林经营者的防火安全要求。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森林的,监护人应当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森林经营者应当履行监督管理义务。
四、 除修筑军事工程设施外,在森林内或森林周边修筑工程设施的,应当按照森林防火的要求,建设或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五、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机械、居民生活用火、企业生产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六、违反本禁令以上条款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森林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落实巡查巡护、设站检查等防控措施,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地方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开展扑救及善后工作。严格落实县级领导包乡镇、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山头地块的森林防火责任制。对因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而引发森林火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损失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呈报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
九、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划定森林防火禁火区域,即时发布本行政管辖区禁火令。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