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0/2013-00700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统计 |
统一登记号: | YZCR-2013-00008 | 信息时效性: | 失效 | 文号 : | 永政发〔2013〕8号 |
YZCR-2013-00008
永政发〔2013〕8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认真做好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市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推进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创建工作,根据《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13〕10号)精神,现就认真做好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种类丰富、数量庞大、价值突出的可移动文物是中华民族文化的实物见证。可移动文物普查是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部分)之后在文化遗产领域开展的国情国力调查,是确保国家文化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健全国家文物保护体系的重要基础工作。可移动文物普查是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由专业部门采用现代信息手段集中调查统计的方式,对可移动文物进行调查、认定和登记,掌握可移动文物现状等基本信息,为科学制定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有利于掌握和科学评价文物资源情况和价值,健全文物登录备案机制和文物保护体系,加大文物保护力度、扩大保护范围,保障文物安全,并将进一步促进文物资源整合利用,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有效发挥文物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中的积极作用。
二、范围和内容
此次普查的范围是我市境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驻永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各类国有单位所收藏保管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统计国有可移动文物数量、类型、分布和收藏保管等基本信息。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报告,建立普查档案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名录,并进一步加大保护管理力度。
三、时间和安排
此次普查从2012年10月开始,到2016年12月结束,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我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2012年10月至2013年4月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制定标准和规范,开发软件,开展培训、试点工作;2013年5月至2015年12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市直和县(区)域为基本单元,开展调查、文物认定、信息采集和审核;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四、组织和实施
为加强对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永州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物管理处,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广泛动员和组织本系统国有单位积极参加并认真配合地方政府普查工作。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文物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国有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普查机构完成本单位可移动文物的普查登记。
五、经费保障
此次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和县区(管理区)分别负担,并分别列入市本级和县区(管理区)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六、资料填报和管理
凡在我市境内收藏保管国有可移动文物的单位,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完整地填报普查信息,配合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工作。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要通过实物调查认真核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驻永解放军、武警部队可移动文物普查由永州军分区政治部按照本通知精神组织开展,普查成果统一汇总后报送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