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和《关于加快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9〕655号)等法律法规,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本市实际,在征求各相关单位和利益群体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中心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2026〕 号)(以下简称《通告》)。
二、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强化颗粒物和氮氧化物协同控制,着力提升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监管水平,有效压缩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作业区域,降低主城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率,进一步提升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强化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手段,巩固蓝天保卫战工作成果。
三、划定禁用区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二)《长江中游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6-2028年)》要求:“将重点场所全部纳入排放控制区,禁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的区域,限定区域内可选择执行表1中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烟度排放的Ⅲ类限值(额定功率≥37千瓦时,光吸收系数≤0.5m-1;额定功率<37千瓦时,光吸收系数≤0.8m-1;格林曼黑度级数≤1,或不能有可见烟)。”
(四)《关于加快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9〕655号)要求:“各地依法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新购置或转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在购置或转入之日起30日内完成编码登记。”
四、重点内容
《通告》包括6个方面的内容:
首段为《通告》出台的相关依据。
第一条为限定对象: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的定义。
第二条为限定标准:定义禁止使用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标准。明确了相对应的排放阶段为国II及以下排放阶段,增加了对X排放阶段的限定。
第三条为限定区域:对禁止使用区域的划定。
第四条为不受上述限定的情况说明。
第五条为执法监管依据。
第六条为《通告》的施行日期,有效期等。
五、修订内容
此次修订,主要对原通告的依据文件、排放标准和禁止使用区域做了相应调整。
制定依据方面:删减了《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湘政发〔2018〕17号)等过期作废的依据文件。
具体内容方面:第一条:增加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信息登记要求。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快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9〕655 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新购置或转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在购置或转入之日起30日内完成编码登记。第二条:明确了相对应的排放阶段为国II及以下排放阶段,增加了对X排放阶段的限定。根据生态环境部《通知》附件《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技术要求》中的解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阶段指出厂时的排放阶段,不能确定排放阶段的代号为“X”。此次修订后,国二及以下和X排放阶段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均不可在禁止使用区域内使用。第三条:根据永州市区域规划对禁用区域做了相应调整。删除了原通告的第五条、第六条。
附件:1.冷水滩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示意图
2.零陵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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