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维护城市容貌的整洁美观,结合我市实际,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了《永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户外广告是城市空间的一部分,每一块户外广告、户外招牌都是城市容貌的一角,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有序管理。2013年市政府办印发的《永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至2020年已失效,致我市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领域缺少现行有效的管理办法,出现设置管理“真空”,对户外广告有序管理极为不利,制定出台《办法》十分必要。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
本《办法》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等技术标准,参考借鉴《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省内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先进经验制定。
三、出台《办法》的目的
通过制定实施《永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明确部门职责、设置许可、安全维护等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提升城市形象。
四、制定《办法》的过程
2023年3月启动起草工作,经过网上公示征求意见,发函县市区、市直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先后3次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之后按程序先后经市城管执法局党组会议、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组织召开的专题会议研究并修改完善,再报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市司法局审查期间同步举行听证会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修改,2024年1月12日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
征求意见阶段共收集到21条修改意见,其中采纳8条、未采纳13条,未采纳的意见建议均与相关单位或意见反馈人进行了沟通。听证会共收集意见17条,其中采纳3条、未采纳14条,未采纳意见均在会上向听证代表作了解答。
四、解决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明确了收费依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利用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投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出让其使用权。使用权出让取得的收益,按照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进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和征收标准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该条明确规定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上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依法缴纳户外广告位置使用费,也即是通常说的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二)规定了设置期限。《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不得超过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其中大型电子显示屏、高立柱、三面翻广告不超过6年,围档(墙)广告不超过1年,其他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不超过60日”,该条明确指出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是永久性的,按类型不同规定了设置期限。
(三)突出了维护责任。当前户外广告大多集中在人流密集场所高空设置,存在高空坠落等安全风险。《办法》第三章明确了户外广告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安全维护的主体责任人,应当从日常维护、隐患排除、施工管理、极端天气应急管理等方面履行安全维护管理责任。
五、部分条款说明
《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新增了设置建(构)筑物形式户外广告需取得规划许可的规定,但需说明的是设置建(构)筑物形式的大型户外广告,需先后取得规划部门颁发的规划许可和城管部门颁发的设置许可,但在墙面张贴、喷涂户外广告的仅需取得城管部门颁发的设置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