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编制的背景
城市照明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市民生活幸福指数起着重大的积极作用。近年来,我市城市面貌日新月异,城市建成区面积不断拓展延伸,城市照明的建设也是不断加速,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都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但同时,我们在持续发展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缺乏统一的规划,能源分配不均衡。2、缺乏健全的制度,照明管理不高效。3、缺乏协调的机制,部门衔接不一致。4、缺乏监督的体系,责任承担不明晰。原《永州市中心城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废止,为理顺工作体制,加强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现阶段制定一部更符合我市实际的照明管理规章,已经是势在必行。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总则、规划和建设、节约能源、维护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六个部分。
总则部分明确了办法的制定的依据、原则、适用范围及各职能部门的职责等。
规则和建设部分对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验收、移交提出了有关要求。
节约能源部分明确了城市照明的智能控制、节能计划、节能措施和节能方式。
维护和管理部分明确了照明设施维护管理的主体,照明设施的迁移、利用、拆除的程序及照明设施启闭、保护相关要求。
法律责任部分明确了照明设施故意损毁、过度照明及照明设施维护和管理人员失职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附件部分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
三、几个重点问题
1.如何做好我市城市照明规划?
明确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依据城市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要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发展规律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下,体现永州历史文化底蕴和城市特色。
2.在《办法》中,如何划分相关部门的职责?
根据相关部门的职能,对各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城市照明综合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市照明维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已移交至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进行管理的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将城市照明设施日常运行、管理、维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按年度计划保障城市照明设施新建、改造、大中修专项经费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新建道路照明设施管沟预留审核,配合做好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政府投资新(改、扩)建项目中照明设施初步设计方案的审批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查处与城市照明设施有关的违法案件。
工信部门负责指导城市照明设施供电、电源接入及变压器“专转公”等工作。
国网永州供电公司负责城市照明设施供电、电源接入,配合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做好变压器“专转公”等工作。
城市园林部门负责对影响照明设施安全运行及遮光的树木进行及时修剪等工作。
发改、教育、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文旅广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照明的相关工作。
3.社会资金能否参与我市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可以。在《办法》中,我们明确规定“政府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维护”,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照明设施逐步并入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系统。
4.在《办法》中,对于擅自破坏城市照明设施行为作出了哪些规定?
出台《办法》的一项初衷就是加强对擅自破坏城市照明设施进行管理,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并在法律责任中明确破坏城市照明设施行为的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