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为规范我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避免无序建设、重复投资、低效应用,推动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分析与评价,打造“数字永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研究编制了《永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务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要求,在参照《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总结我市实际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统一规划、建设、运维和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整合共享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办法》进一步优化了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审批流程,提出要形成部门监管合力,加强对项目申报、立项、建设、验收与运维、监管等环节的联动管理,为促进政府科学决策、规范投资行为、提升监管能力提供政策保障,以制度推动实现政务数据资源纵横联通、整合共享,提升政务信息化建设实效。《办法》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管理。
二、文件起草依据和过程
(一)文件起草过程
1.起草:该《办法》在起草过程中,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34号)等文件精神,充分结合了我市实际情况,编制了《办法》的初稿。
2.论证:《办法》的初稿于2021年11月5日征求了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电子政务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科、财务科、市人民政府网站等科室和直属机构的意见,经讨论研究并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
3.征求意见:2021年11月12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就征求意见稿向35个市直单位和14个县市区(管理区、经开区)发出了征求意见的函,11月29日完成各单位的意见收集和汇总工作,对各单位反馈意见进行了梳理汇总,并与相关单位进行了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4.形成代拟稿:综合各单位的意见建议,形成《永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代拟稿)(初稿),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机关法规部门进行了合法性审查。2022年4月26日,市司法局对《办法》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我局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办法》进行了修改。
2022年6月2日,市政府办组织36个市直单位召开了一次审议会对《办法》进行研究审议,会议达成了一致意见。
2022年7月4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二)文件依据
1.文件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
2.文件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34号)
3.文件三:《湖南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条例 》
4.文件四:《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
5.文件五: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21〕1号)
三、文件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共设八章,包含总则、基本原则和部门职责、项目申报、项目立项、项目建设、项目验收、运行维护、附则,共二十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说明了《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 对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概念进行了定义。
第三条 明确了信息化建设年度专项资金安排制度。
第四条 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部门职责
第五条 明确了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维、统一管理” 的基本原则进行统筹规划和管理,对政务信息化项目集约化建设和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作出了总体要求。
第六条 明确市“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管总,并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职责。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明确了可行性研究的相关要求。
第八条 明确了项目申报的基本流程。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明确技术审查的相关要求,非涉密的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评审,涉密项目报市委办组织评审。明确提出了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技术审查实行专家论证制度。
第十条 明确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立项审查的相关规定。强调未通过技术审查和立项审查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建设资金,不得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第十一条 明确了政府采购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预算评审的相关要求。
第五章 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 明确了项目采购的基本流程。强调了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对涉密信息系统的采购提出了要求,对列入全市统筹的信息化项目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十三条 突出了项目建设合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主体地位。对项目建设质保期作出了规定,对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及密码保障系统的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十四条 对项目变更的处置流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第十五条 对新建非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备案进行了明确要求。
第十六条 对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明确了项目竣工验收的步骤和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项目验收需要提交的各类材料;明确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才可正式投入运行的规定;明确了未能通过竣工验收项目的处置流程。
第十八条 明确了结算评审的相关要求。
第七章 运行维护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对运维管理机制提出了要求,明确了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要求制定和落实相关制度。
第二十条 对政府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和管理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关于政务数据共享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凡不符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的,不予审批新建项目,不予安排运维经费。
第二十一条 对项目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提出了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的具体要求。明确了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在政务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整改工作中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明确了项目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的绩效分析与评价制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明确了信息化项目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对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的信息化项目建设作出了要求。
第二十五条 对各县市区要参照本《办法》制定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作出了规定。
第二十六条 说明本《办法》的实施时间和有效期。
四、政策特点和创新举措
《办法》重点突出了以下方面:
一是坚持一个原则。全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维、统一管理” 的基本原则进行统筹规划和管理。
二是压紧压实责任。《办法》明确了市“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管总;市“数字政府”建设专家委员会负责评审和提出建设性意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拟订全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负责组织实施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技术评审、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过程监管、竣工验收、建设经费监管、绩效评价等。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衔接平衡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全市发展规划,将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履行协调监督等职责;负责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展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市财政局负责项目建设投资预算评审和结算评审,组织项目财政性资金支付和管理,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对政府采购进行全过程监督,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及时按照资产管理制度做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一系列资产管理工作。
三是强调绩效管理和评价。《办法》提出,项目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根据项目建设需求和建设绩效目标,需定期组织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对未达到建设绩效目标的,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分析查找原因、整改落实。
四是构建全过程管理链条。《办法》从项目申报、项目立项、项目建设、项目验收、运行维护等多个环节,全过程、全链条对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提出了管理要求,覆盖了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