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文件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我省自2005年起持续15年开展安全生产示范创建活动,较好地夯实了县乡安全基层基础,推动了安全责任有效落实。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8〕1号),明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负责本地区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到2020年,建成一批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安全发展示范城市”。2019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全省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9〕6号),要求“到2020年,建成1-2个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一批省级安全生产示范县、示范乡镇(街道)”。
同时,省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印发的《湖南省安全生产示范创建工作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4〕82号)已满5年规范性文件有效期,2020年省应急管理厅组织专门力量、修订完善示范创建管理办法,提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南省安全发展工作示范创建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0〕50号),明确规定省级示范乡镇申报的条件之一是:已命名为市级安全发展工作示范乡镇。为推动我市安全发展工作示范乡镇的创建,我局依照最新标准,提请市政府办印发《永州市安全发展工作示范创建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 文件起草依据和过程
(一) 文件起草的依据。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8〕1号),《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全省城市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9〕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发展工作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50号)等有关政策文件。
(二) 文件起草的过程。按照市政府领导的批示,市应急管理局成立了专门的工作班子,负责《实施办法》的起草。依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发展工作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50号)文件要求,起草了《永州市安全发展工作示范创建实施办法》,经过内、外部研讨并广泛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形成了《永州市安全发展工作示范创建实施办法》。
三、 文件主要内容
文件共6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着重阐述永州市安全发展工作示范创建单位的认定命名原则、有效期、创建原则、总量控制等。
第二部分“申报条件与程序”,着重明确示范创建单位的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三部分“验收认定”,着重明确示范创建单位的验收时间、验收标准和命名办法。
第四部分“动态管理”,着重明确示范创建的管理单位、撤销命名情况、重新申报等管理办法。
第五部分“成果应用”,着重明确示范创建单位的奖励措施。
第六部分“附则”,着重明确办法的解析,主要考虑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及正文未尽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