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永政函〔2020〕30号),现对《通告》予以解读。
一、出台背景和意义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指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大气环境重点保护区域,该区域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凡是列入高污染燃料目录的物质均属于高污染燃料。
我市原有的通告是2014年发布的《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永政函〔2014〕210号),但由于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最新的《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原编制依据文件“环发〔2001〕37号”已失效,且原《通告》发布时间已超过5年,并已公布失效,应及时予以修订。为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的管理,推进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通告》进行了修订。
11月10日,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对《通告》进行了审议。《通告》对中心城区禁燃区内的高污染燃料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对于推进中心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全面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
《通告》主要包括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目录、管理措施、工作要求、县区禁燃区的划定和文件生效时间等。
对照原有通告,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对高污染燃料目录进行了调整,明确了禁燃区范围及边界,进一步细化了高污染燃料管理工作要求。
三、政策亮点
《预案》一方面对原有的禁燃区明确了地理边界,使执法行为做到公开透明,另一方面对具体的执法权归属进行了明确细化,避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确保禁燃区污染形势能够得到有效的治理,全面改善空气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