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解读《关于划定中心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永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划定中心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并明确监管要求。
一、划定禁用区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二)《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鼓励、支持节能环保型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推广使用,逐步淘汰高油耗、高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要求:“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防治。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重点区域2019年底前完成。”
(四)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委《关于印发<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18〕179号),要求各地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重点区域城市2019年年底前完成,其他地区城市2020年6月底前完成。
(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湘政发〔2018〕17号)要求:“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管控。地级城市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区域内禁止使用达不到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六)《关于印发〈湖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湘环发〔2019〕14号)要求:“2020 年 6 月底前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二、禁用区范围
永州市中心城区划定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范围为:东面以阳明大道为界,南面以朝阳大道为界,西面以潇湘大道、湘江东岸、岭河路为界,北面以二广高速为界。
三、《通告》中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类型及排放标准的判定
(一)《通告》中所指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额定功率≥37千瓦时,光吸收系数≤0.5m-1;额定功率<37千瓦时,光吸收系数≤0.8m-1;格林曼黑度级数≤1,或不能有可见烟),或排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混凝土输送泵、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履带吊车、柴油装卸机械、水泵、工业钻探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等。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根据污染物排放达标机型(系族)的型式核准证书进行核查,也可通过机动车环保网对机械型号及发动机型号进行核查。无型式核准机械按照生产日期,根据国家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标准的公告时间进行判定,即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进口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判定为国一排放标准,2016年4月1日前生产、进口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判定为国二排放标准。
(三)不符合低排区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过技术改造升级,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现阶段排放标准参照《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执行),其尾气排放符合禁用排放标准的,可以在禁用内使用。
四、禁用区的管理要求
(一)《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禁用区内全天24小时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三)《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四)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不受上述要求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