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2003年11月,《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要求建立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
2004年5月,《永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出台,按规定筹集生育保险基金,建立永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
2009年10月,受金融危机影响,我市实行城镇职工医保政策改革,出台《永州市城镇职工医疗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永政办发[2009]24号),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生育保险合并,医疗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8%和2%缴纳(不另向单位征缴0.7%生育保险费),不再计发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发放)。
2019年1月,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重新修订了我省生育保险制度文件,生育保险待遇有了明显提高。
2019年6月,湖南省医保局、财政厅、卫健委、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意见》要求将生育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合并,统一征缴。
2019年12月,《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对我省女职工生育和终止妊娠假期进行了调整。
2020年4月,鉴于生育保险政策有较大调整,为落实省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制定出台《永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永政发〔2020〕4号),将生育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合并,重新征缴生育保险费用,并按要求落实生育保险政策。
二、文件起草过程
2019年3月成立文件起草领导小组,组织开展起草工作。2019年6月,根据国家及省相关政策,参照长沙、娄底、益阳、郴州、邵阳等市州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在调研测算的基础上,起草了《永州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初稿)。2019年7月9日,下发了《关于征求对〈永州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函》,广泛征求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及各县区医疗保障局的意见。8月,综合各方意见形成了《永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讨论稿),9月份,经认真研讨形成《永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送审稿),2019年12月,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和纪检组廉洁性评估通过,呈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2020年4月13日印发。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参保筹资
由原来的“不征缴生育保险基金”改为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7%征缴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津贴
由原来的“产假期间(含终止妊娠)由用人单位发放工资”改为“产假期间(含终止妊娠)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从医保统筹基金中支付。具体标准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158天产假,难产或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每天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之商;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
(三)生育医疗费用
1、在职女职工由原来的“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改为由“按生育保险政策报销。”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节育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具体包括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以及计生医疗费用。实施后,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将较实施前明显扩大。
2、失业女职工由原来的“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改为“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人均生育医疗费用。
3、男职工配偶生育由原来的“无待遇”改为“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人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
(四)经办管理
1、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职工享受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的条件进行审核。
2、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具体申领流程由医保部门另行制定。
3、生育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机构结算,参保女职工仅需支付自付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