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永政办发〔2019〕21号近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9年3月,国务院决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由于住房公积金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且《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已失效,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有序运行,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我市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政策,结合当前住房公积金管理和运行的实际情况,出台了本《办法》。
二、制定过程
2019年9月,市财政局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相关部门、部分企事业单位意见,并进行合法性、公平竞争审查和廉洁性评估后,形成《办法(送审稿)》,经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发文公布。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九章,共三十九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发文背景、适用范围、住房公积金定义、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章“缴存”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缴存程序。
第三章“提取”明确了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提取程序、提取限额。
第四章“贷款”明确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形、申请贷款的条件、贷款额度的确定、贷款年限、贷款利率、贷款程序。
第五章“增值收益分配”明确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分配顺序及管理要求。
第六章“资金流动性风险防控”明确了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预警分级及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七章“监督”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监督职责。
第八章“罚则”明确了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情形及相应的处罚规定。
第九章“附则”。
四、政策亮点
《办法》根据现行政策,对《原办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增删、修改,主要亮点:一是对永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增值收益分配、流动性资金风险防控管理和监督作了更为全面、具体的规定,对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具有指导作用。二是为彰显公平、防止攀比,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口径保持一致,市、县区财政每年根据自身财力情况在预算编制方案中予以明确。三是针对近年住房公积金需求旺盛、流动性风险加剧的现状,增加了“资金流动性风险防控”内容,明确了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预警分级及相应的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