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起草的必要性及过程
该《办法》的起草主要有以下必要性:一是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永政发[2014]2号文件已经失效;二是市委、市政府对中心城区市、区两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部门的职责职能作出了重大调整;三是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奖励和补助标准及执行,已无法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我市秉持“重心下移、权力下放、责任下调、力量下派、工作下沉”的原则,突出鼓励货币安置,制定本《办法》。该办法起草后,2018年9月至10月,以书面形式征求了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市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财政、法院、城投、经投等部门意见;2018年12月3日至18日,在永州房产政务网上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2019年6月20日,由市司法局组织召开了听证会。根据各县(区、永州经开区)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我们认真研究,采纳合理合法意见,历经10余稿,最终形成了该《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六章五十二条,1个附件。
第一章总则,共5条。主要是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以及各级政府、部门、街道(乡镇)、社区(村组)的工作职能等内容。
第二章征收决定,共18条。主要是征收计划编制、征收范围确定、征收调查登记、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征收方案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公告等内容。
第三章补偿,共18条。主要是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征收补偿和奖励标准、征收补偿方式、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的标准、征收协议签订、补偿决定等内容。
第四章搬迁、拆除,共7条。主要是被征收人搬迁的规定、可强制拆除的情形、拆除施工单位的确定、拆除施工的监管、征收部门工作经费的提取等内容。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2条。主要是玩忽职守、贪污挪用征拆资金、暴力搬迁、非法阻碍征收补偿工作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共2条。主要是本《办法》的施行时间,以及本《实施办法》实施之前已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的处理等内容。
三、新《办法》与老《办法》的主要区别
1、工作职能的调整。本《办法》明确零陵区、冷水滩区、永州经济开发区为征收工作主体责任单位,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市级房屋征收工作部门负责市本级项目征收补偿政策制定把关,重点加强对“三区”征收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日常考核等工作,不再承担房屋征收具体工作。
2、搬迁费用的调整。中心城区搬迁费由原来的按10元∕㎡计算、每户或每套最低不少于800元,增加至按15元∕㎡计算、每户或每套最低不少于2000元。
3、征收奖励的调整。本《办法》注重鼓励货币安置。一是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奖。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1200元的奖励。征收私有商业门面(不包括厂房、仓库、医疗、卫生、教学、办公等其他非住宅用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800元奖励,具体标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二是按期签约奖。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600元给予奖励;征收私有商业门面(不包括厂房、仓库、医疗、卫生、教育、办公等其他非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400元奖励。具体分时段、分档次奖励标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三是按期腾房搬迁奖。征收个人住宅和私有商业门面(不包括厂房、仓库、医疗、卫生、教育、办公等其他非住宅用房),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交房的,根据交房时间,分时段、分档次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最高不超过400元/㎡的房屋按期搬迁奖励。具体分段时间及其相应档次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