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起草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执法能力和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执法中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问题仍然较为突出,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和政府公信力。甚至造成不少“民告官”案件,应诉时往往让行政机关陷于被动不利局面。为进一步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我市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执法行为时推行“三项制度”,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力求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2018年12月5日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于2019年3月底前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实施方案,并报司法部备案。
2019年5月10日我省出台了《湖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9〕23号),文件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于2019年6月底前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实施方案,并报省司法厅备案。
我局根据上述文件,结合我市实际,代市政府起草了《永州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工作方案》。
二、文件起草过程及依据
(一)文件起草
1.前期调研。4月25日,我局联合民进永州市委制定了《关于联合开展全市行政执法调研的工作方案》,5月实地走访了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11家市直重点行政执法单位和冷水滩区、零陵区、双牌县等县区,形成了调研报告。
2.起草。在行政执法调研的基础上,我局代市政府起草了《永州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7月5日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将征求意见稿发送至市直行政执法部门和县区政府、经开区、管理区并向其征求意见。
(二)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2.《湖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9〕23号)
三、文件征求意见相关情况
7月9日,我局通过电子政务外网收发文系统向36个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区、经开区、管理区发出了《关于征求<永州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工作方案>意见的函》。截至目前,共收到4个单位的修改意见和建议9条,市财政局等24个单位无修改意见;另市市场监管局等8个单位一直未予书面回复,视为其无异议。
我局采纳了其中1条意见,并进行了相应修改,对与国家和省里要求不一致的8条意见和建议未予采纳,现予以简单情况说明:
祁阳县司法局建议“一(二)1.以实际定试点”明确了试点单位在2019年年底完成全程音像记录,但未明确其他非试点单位开展和完成此项工作的具体时间,故建议在《工作方案》中予以明确,以便于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理区,市直各执法部门操作实施。但根据国办发〔2018〕118号文件的规定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要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本部门执法具体情况确定,不搞“一刀切”,故本工作方案中我们只明确了试点单位的完成时间。与之类似的还有有关时间节点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为与《湖南省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任务分解表》中的要求保持一致,我局也未采纳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市医疗保障局建议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依法公开行政执法相关信息。我市的政府网站就是统一的信息公示平台,由于其为新成立部门,其政府网站暂未上线运行,但我市已有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即我市的政府网站。
市行政审批局提出的第一点意见:“1.强化事前公开”和“3.加强事后公开”不作为牵头单位的意见,与《湖南省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任务分解表》中相应工作任务中责任分工省政务局牵头的要求不一致,未予采纳。第二点、第三点意见均未予采纳,理由同前。
四、文件主要内容
“三项制度”其核心在于通过行政程序规定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目的;主要通过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等方式来体现;其效果是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事实上在此之前各部门就已在执行,只是机构改革后,部分具体执法事项进行了划转,需要重新制定公布“权责清单”。这部分内容主要是根据省里的要求来写的。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这一部分的内容是在省里的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永州实际细化了工作责任。其中拟选取试点的三家单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都是调研中了解到其已配置了相当一部分执法记录仪,并确有必要加强音像记录的单位。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面临的最大困难还是法制审核人员的问题。根据2017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基于我市行政执法单位中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较少这一现实情况,我们在方案中较省里新增一项要求:各单位在确定其法制审核人员后一个月内,将法制审核人员信息报我局备案。
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工作经与省厅对接,我们直接使用其搭建的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