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起草背景
2018年以前,由于没有建立相应的概算管理制度,导致项目建设未经批准随意并更设计,增加工程量和资金投入,工程项目低价中标高价结算问题较为突出。2018年3月《永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试行)》(永政发〔2018〕5号)出台后,超概项目明显减少,超概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从超概原因看,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主观原因。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装修标准、改变建设方案、管理不善等。二是客观原因。包括概算管理体制不顺导致的漏项、地质条件变化以及价格上涨、技术标准调整等政策因素。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在严格执行《永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试行)》(永政发〔2018〕5号)文件基础上,结合《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3号)精神,针对超概的主要原因,《办法》从3个方面提出了12条具体措施加强概算管理:
一是进一步深化项目前期工作。主要考虑通过源头控制,进一步提高项目投资估算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为做好概算控制打下基础。
(1)加强立项论证决策。要求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如实规范编制项目可研报告,确保不漏项、不缺项。未经可研审查的项目,不得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
(2)强化限额设计要求。通过部门联动确保按批复的可研报告投资估算限额要求开展初步设计。由市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批复;投资概算审批时,如突破批复投资估算10%的,须重新编报可研报告,重新开展初步设计、重新编制项目投资概算,由行业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方案重新审查批复。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安排和拨付资金的依据,不得随意突破。
(3)强化施工阶段造价控制。基于概算控制的系统性、连贯性,在湘政办发[2019]13号文件的基础上,我市增加了强化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内容。加强工程施工的招标管理及合同管理,中标单位必须严格按中标价和工程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承包合同价及合同价的调整必须控制在概(预)算内。严格设计变更和签证管理,建立分级审批和先报批后实施的制度。
二是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考虑解决建设过程中概算监管缺位问题,进一步明确部门监管的职能职责。
(1)完善概算管理机制。建立概算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项目主管单位的副秘书长牵头,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提出需要增加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的变更事项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设计变更后投资超过批准概算的,报经市政府研究确定。
(2)加强部门联合监管。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市审计、市住建、交通、水利以及代建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对项目投资概算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管,不得纵容项目单位违规超概行为。
(3)明确增加投资概算情形。为加强操作性,《意见》明确了可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的5种情形,除此之外,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超过经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对确需调整概算的,按调概规模明确了4种报批程序。
(4)加强信息公开。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建设管理、从业单位,以及概算执行情况、项目进展等有关信息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公开,纳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监管,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是进一步强化超概项目责任追究。主要考虑进一步强化违规超概的责任追究机制。
(1)明确了超概项目分类处置意见。2018年3月以前(永政发〔2018〕5号文件出台前)审批立项的项目,超概10%及以上且超过额度500万元以上的,在对调估(概)环节和原因进行分析、划清责任并整改后,项目单位才能进行调概申请,其中超概算20%以上或1000万元以上的,或者2018年3月以后审批立项的超概10%及以上或超概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事先落实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有关文件报送市政府),市发展改革委方可受理调概申请。必要时,由市发改委商请市审计厅,对重大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2)对引起超概问题的建设单位予以惩戒。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工程内容、变更工程设计、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纪检监察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3)对引起超概问题的中介机构予以惩戒。对勘察设计、工程咨询、造价、评估等中介工作深度不够或缺陷,导致项目超概10%以上的或者20%以上的,将有关机构纳入信用永州失信“黑名单”,一年内或三年内不得承担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造成政府投资项目出现三次及以上超概问题的机构,今后不得参与本市的政府投资项目。
(4)对概算控制不力的代建单位予以惩戒。因代建单位自身管理原因造成超概的,按现行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纳入永州信用信息网“黑名单”,取消该单位3年代建资格,同时由代建单位赔付相应超概投资。
(5)对概算控制不力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戒。对发改、住建、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因失职引起超概问题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