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划》形成过程
为了编制好2019年立法计划,原市政府法制办于2018年7月24-10月1日向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开区,市直各单位发出了《关于征集2019年市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立法项目建议的通知》,并通过永州市政府网站和永州市政府法制网等网站向社会发布了《关于征集2019年市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立法项目建议的通知》。截至2018年10月1日,社会公众没有任何立法项目建议反馈,市直单位共有3件地方性法规项目和2件政府规章项目申请立项。对收集的规章立法建议项目,市司法局经过认真研究,并与有关部门进行了沟通论证,形成了市政府规章立法计划。对其中的地方性法规项目,积极与市人大法工委沟通,结合市人大法工委关于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征求意见情况,形成了市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立法计划。
二、《计划》的主要内容及说明
《计划》分为以下五部分:
(一)提交市人大初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2件)
1.《永州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建议制定这一条例草案的主要理由:一是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古树名木作为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法保护古树名木是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之举,符合中央的要求和国家形势发展的需要。二是现实需求迫切。我市古树名木资源丰富,2015年调查建档古树名木73139株,其中一级古树(树龄500年以上的)805株,2016年最新数据显示,一级古树1056株。虽然近年来对古树名木采取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但仍存在保护责任不明、资金保障不足、管理措施不严等问题,需要地方立法予以保护。
2.《永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建议制定这一条例的主要理由: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问题。201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更以专章的形式对此作了规定。为充分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进一步固化、提升与优化永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地方经验,亟需加强符合本地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力度、建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长效机制和依法加强我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提交市人大预备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2件)
1.《永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建议制定这一条例的主要理由: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餐饮服务行业发展迅速,餐厨垃圾管理已经成为事关生态文明建设、市容环境卫生和食品安全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市在餐厨垃圾管理上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是当前餐厨垃圾管理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餐厨垃圾收运量占比不高,相当数量的餐厨垃圾没有纳入处置体系,餐厨垃圾产生单位随意处置餐厨垃圾的情况较多,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收运的情况时有发生,给餐厨垃圾管理带来一定难度。目前法制不够健全,管理缺乏制度支持,亟需通过立法,规范餐厨垃圾管理,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维护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
2.《永州市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建议制定这一条例的主要理由:一是适应我市城乡集贸市场迅速发展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市的城乡集贸市场在数量和质量上都有了长足的发展,集贸市场形象大为改观。但相较于市场建设的快速发展,市场管理相对落后,市场秩序混乱的现象严重存在。因此,加强对市场建设和管理方面的地方立法是适应我市城乡集贸市场迅速发展的迫切需要。二是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现实需要。我市目前正处于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攻坚时刻,将市场建设管理上升至立法层面,将使集贸市场有效实现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科学化管理,进一步推动品质活力永州建设、维护国家卫生城市和文明城市形象。同时集贸市场作为国家卫生城市和文明城市创建的必检项目,进一步提升中心城区集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水平迫在眉睫。三是完善现行市场管理法规的客观需要。现行市场管理法规已不能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亟需地方立法予以完善和补充。
(三)出台的政府规章项目(2件)
1.《永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制定这一规定的主要理由: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对立法工作要求的迫切需要。2016年3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我市正式获得地方立法权。为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完善政府立法工作程序,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有效性,制定出台《规定》对于积极稳妥地开展地方立法工作,完善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程序很有必要,也有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对政府立法工作的要求。二是健全我市政府立法工作体制的实际需要。自2016年我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在市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程序方面,存在着无法可依的现象,一些先进的立法工作做法和经验亟需通过立法予以固化,如充分发挥司法行政部门作用、推行立法公众参与制度、委托第三方起草制度、立法后评估制度等。这些制度对推动我市政府立法,改进立法方法,提高立法质量,将发挥重要作用。基于此,市司法局在起草该《规定》时,积极探索完善政府立法的立项、起草、审查、审议等程序,并根据政府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经过与市人大法工委的充分协商,更好地完成地方性法规草案在起草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阶段的基础性工作,将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程序也纳入《规定》的调整范畴,这样既符合我市目前的立法实践,也顺应健全政府立法工作体制的要求。
2.《永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制定这一办法的主要理由:随着我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户外广告活动的不断发展,2013年市政府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永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不够完善且已失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户外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的规定,为继续加强我市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我市的户外广告活动,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提升我市城市品质,以政府规章形式制定出台《永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十分有必要。
(四)开展调研论证的地方性法规项目(3件)
为进一步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对一些关系改革发展大局、涉及重要民生的立法项目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后适时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具体包括:《永州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永州市住宅小区电梯管理条例》、《永州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五)开展调研论证的政府规章项目(1件)
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后适时制定的规章建议项目:《永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