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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州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政策解读
  • 2017-11-08 13:55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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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永州市2017年本)》出台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十分重视投融资体制改革,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先后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并要求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坚持企业投资核准范围最小化,原则上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投资行为。

2016年12月,在2013年、2014年两次修订核准目录的基础上,国务院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除极少数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由国家层面核准外,其余项目下放地方核准,部分项目取消核准改为备案,核准范围进一步缩小,核准权限进一步下放。根据国家目录,2017年6月,湖南省人民政府以湘政发〔2017〕21号发布了《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规定了核准范围和权限。对其中部分尚未明确市州或县区政府核准的项目,湘政发〔2017〕21号第八条规定“由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准的项目,各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下放层级与承接能力相匹配的原则,具体划分市州本级和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权限,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为做好省政府取消、下放事项的承接落实工作,确定市县两级核准机关权限,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制定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永州市2017年本)》。

二、本次核准目录修订的原则

此次我市修订市级核准目录,主要坚持了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核准范围最小化。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严格限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范围:凡国务院与省政府取消核准的,一律改为备案管理;凡省政府规定由市州自行确定核准或备案的,原则上实行备案管理;在省政府核准目录基础上,市级不新增核准事项。

二是权限划分合理化。我市在制订新的核准目录,具体划分市县两级管理权限时,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将承接能力作为权限划分的重要因素,对涉及跨县区和中心城区建设的项目,与国土、规划、环保等市级部门审批权限充分衔接,明确为市级核准,避免简单的“一放到底”。

三是政策引导制度化。对于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的项目,或下放县区管理的项目,明确将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等政策性条件作为企业开展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加强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和引导。同时,要求核准备案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把关,强化政策性条件的引导和约束作用。

三、《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永州市2017年本)》的主要特点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永州市2017年本)》共包括核准项目12大类41小类,核准事项较多的领域包括:能源方面,15小类;交通运输方面,7小类;原材料(化工)方面,5小类。具体来看,《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永州市2017年本)》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核准范围进一步缩小。此次修订后,我市2017年本核准目录共包括12个核准大类,41个核准小类,与我市2015年本核准目录比较,减少2个小类。减少的原因是小类合并,包括水库与其他水事工程合并,污水垃圾与其他城建项目合并。同时,在省政府目录的基础上,我市明确为备案事项7项,包括:城市道路项目,以及城镇保障性住房、城镇排水、城镇管道燃气、城镇公共停车场、城镇公共广场、城镇地下公共设施项目等。

二是核准权限进一步下移。为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更好的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本次我市在修订市级核准目录时,将8项不需要市级平衡外部条件、各县区具有一定管理经验的项目,下放到县区核准。包括:非跨县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水利工程项目,非跨县区调水或库区跨县区的水电站项目,非跨县区风电站项目,非跨县区公路项目,非跨湘江通航段以及跨县区的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非跨县区调水以及中心城区城市供水项目,非跨县区以及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非中心城区的医疗废弃物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城镇污水处理及再利用项目等。

三是放管结合进一步加强。市政府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永州市2017年本)》时明确要求,要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的规范引导作用,将其作为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和行政机关、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率,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时限等要求核准项目;要落实项目核准机关、属地政府、行业部门等各级各部门的监管责任,探索创新监管方式、完善部门协调机制,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整体性、协同性进一步加强,努力实现加强事前引导、优化事中报务、强化事后监管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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