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促进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湖南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方案》、《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湘政发【2015】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印发了《永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暂行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暂行办法实施的具体工作。
(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决策主体是否于法有据;2、决策程序是否依法履行;3、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
(三)政府法制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对决策方案提出下列审查意见:1、属于决策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决策程序已依法履行、决策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建议可以进行决策;2、不属于决策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建议不决策或者按照规定提请有权机关进行决策、依法授权后决策;3、未履行法定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建议补正或者重新履行相关程序后决策;4、决策方案、备选方案或者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措施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建议进行修改后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