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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收取国内森林植物检疫费
  • 2018-12-06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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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收取国内森林植物检疫费 事项类型 行政征收

实施机关 永州市林业局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通办范围 不可通办 预约办理 暂不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支付 暂不支持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暂不支持物流快递

设定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1992]价费字196号、湘价费[2014]21号、长价费[2014]51号

是否收费 需收费

收费标准 1、苗木调运:调运检疫按货值的0.8%,产地检疫按货值的0.4%。2、林木种子:调运检疫按货值的0.2%,产地检疫按货值的0.1%。3、木材调运:调运检疫按货值的0.2%。4、药材调运:调运检疫按货值的0.5%,产地检疫按货值的0.3%。5、果品调运:调运检疫按货值的0.1%,产地检疫按货值的0.05%。6、竹类及其产品:调运检疫按货值的0.2%。7、盆景调运: 调运检疫按货值的0.1%。

收费依据 1.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1992年第98号)第二十一条 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可以收取检疫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森检机构应当进行补检,在调运途中被发现的,向托运人收取补检费;在调入地被发现的,向收货人收取补检费。3.《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部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2]47号)附件第179项。

受理条件 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森检机构应当进行补检。在调运途中被发现的,向托运人收取补检费;在调入地被发现的,向收货人收取补检费。

行使层级 市级 行使内容 暂无行使内容

权限划分 林业部门 实施主体性质 受委托组织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运行系统 市级 联办机构 市州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林业检疫机构

中介服务 不涉及中介服务 数量限制 暂无数量限制

办理地点 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51-52号林业窗口(永州市冷水滩区逸云路1号)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特别程序 该事项无需勘探、公示、论证等特别程序

咨询电话 0746—8327911 监督电话 0746-835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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