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租金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同地段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的70%
永州日报讯(通讯员 蒋雷波 谭玉红)日前,我市出台《永州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对保障房的配售配租、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为全市保障房的公开申请、公正轮候、公平分配提供了制度保障。
办法明确,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标准、销售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等部门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成本、供应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其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同地段、同类住房市场租金价格的70%。办法指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的,应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向当地政府上交相关价款;购房人也可以按照当地政府所定的标准交纳相关价款后,直接取得完全房地产权。
相关政策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5-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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