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1月8日讯(全媒体记者 周倜 通讯员 欧阳振华)1月8日,省医疗保障局联合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出台《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以下简称“新冠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进行优化调整,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先行执行至3月31日。
《通知》明确,新冠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继续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就医地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医保经办部门对收治患者较多、垫付压力较大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预付部分资金,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符合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急诊抢救费用,可纳入住院费用一并结算或参照住院待遇政策结算。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跨省和省内异地就医新冠住院患者,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执行同样保障政策,所发生的费用由医保机构按国家统一部署进行清算。
《通知》明确,为了协同实施分级诊疗,引导患者基层就医,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70%。非新冠专项保障的门急诊费用仍按现行医保政策执行。
《通知》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现行医保药品目录及省级临时增补目录内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满足患者用药需求和救治需要。目前现行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中与新冠治疗有关的治疗发热、咳嗽等新冠症状的药品660种。在此基础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新型冠状病毒治疗药品延续医保临时支付政策,比如前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中明确的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阿兹夫定片被纳入医保临时支付范围。为适应当前疫情形势,我省经省联防联控机制认定的新冠病毒感染治疗药品(含24个药品和24个医院制剂),按程序报经国家医保局备案后,已临时纳入全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通知》明确,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公布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对于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关于全面推进医保电子凭证全流程应用的通知》要求,尽快落实医保电子凭证及医保移动支付功能应用改造,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首诊”价格项目,纳入医保甲类报销范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复诊服务,执行现有互联网复诊项目价格政策,按照相应等级医院普通门诊诊查费标准执行,不区分医务人员技术等级,纳入医保甲类报销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