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户口迁出及注销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实施机关 永州市公安局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法定时限 无(即办件) 承诺时限 无(即办件)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办件类型 即办件
通办范围 不可通办 预约办理 暂不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支付 暂不支持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支持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起施行) 《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12号)2016年2月3日施行。第四十三条 公民在省内迁移户口的,直接在户口迁入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不需向户口迁出地派出所申报迁出登记和办理迁出手续。第五十条 办理户口迁出及注销登记手续时,手续齐全的,迁出或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场办结。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发现公民服兵役、赴港澳台定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自动丧失或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后户口未及时注销,或者存在其他应销未销户口的,应当在调查核实后,凭有关证明或调查核实材料注销应销户口人员的户口。 《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湘公发[2016]18号)2016年2月22日执行。
是否收费 需收费
收费标准 首次办理免征。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收取工本费5元 户口注销证明不收费。
收费依据 1、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63号);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
受理条件 《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第四十三条 公民在省内迁移户口的,直接在户口迁入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不需向户口迁出地派出所申报迁出登记和办理迁出手续。 第四十四条 公民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离婚回原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务工经商、购房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往外省的,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迁出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出登记,领取户口迁移证。 第四十五条 公民因考取高校、职业院校或因高校、职业院校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往外省的,凭高校、职业院校学生户口迁出凭证材料、迁出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出登记,领取户口迁移证。 第四十六条 公民服兵役的,应在入伍前,持《入伍通知书》、入伍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第四十七条 公民赴港、澳、台定居的,应持赴外定居凭证材料、定居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第四十八条 公民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的,其户主或家属应持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生效判决书、失踪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向失踪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第四十九条 公民因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而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或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的,应持取得外国国籍的证件或批准退出中国国籍的凭证材料、本人户口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发现公民服兵役、赴港澳台定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自动丧失或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后户口未及时注销,或者存在其他应销未销户口的,应当在调查核实后,凭有关证明或调查核实材料注销应销户口人员的户口。
行使层级 乡级 行使内容 迁出地派出所户籍室登记或注销
权限划分 暂无权限划分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运行系统 省级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中介服务 不涉及中介服务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办理地点 永州市翠竹路178号冷水滩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户籍室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特别程序 该事项无需勘探、公示、论证等特别程序
咨询电话 0746-83607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