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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州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 2008-12-16 16:45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永州市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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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办发〔2006〕10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洞林场、回龙圩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永州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永州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首长问责工作,确保行政首长问责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根据《永州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永州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的实施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政府督查室具体承办。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县区(管理区)政府应出台行政首长问责的相应规定,明确承办机构,确定承办人员。

第三条 有关行政首长问责的信息归集、投诉受理、公文传递等日常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受理问责信息后,市政府督查室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

第四条 根据市长审定的意见,需要对问责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的,由市监察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五条 调查组在规定期限内调查终结后,应写出调查报告交市监察局局长审核后,按办文程序报市长审定。

第六条 对行政首长问责,采取责令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作出检查、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道歉、通报批评等方式的,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落实;采取诫勉谈话、劝其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等方式的,由市监察局、市人事局负责落实。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市监察局按程序办理。

第七条 问责事项办结后,由市政府督查室做好案卷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06-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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