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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州市涉企收费审核备案规定》的通知
  • 2013-10-15 09:13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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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办发〔2013〕21号

中共永州市委办公室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涉企收费审核备案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直机关和中央、省驻永各单位:

《永州市涉企收费审核备案规定》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永州市委办公室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5日



永州市涉企收费审核备案规定


为规范涉企收费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中共永州市委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条禁止性规定〉的实施意见》(永发〔2013〕1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收费审核备案规定的企业

对本市区域范围内的规模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内企业、重点投资建设项目(含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下同)、优化经济环境监测站点企业(项目)、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和年纳税200万元以上的其它企业收费,适用本规定。具体企业、项目名单由优化办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组织相关部门确定并予以公布。

二、实行审核备案管理的收费项目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政府管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含行政审批前置服务的中介机构收取的由政府管价的服务性收费)。

(四)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的部门和机构,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前置审批的中介机构收取的捐助、赞助费等。

(五)未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的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团组织和中介机构收取的会费、有偿服务收费、捐助费、赞助费等。

(六)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的部门和机构,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收取的其他费用。

三、涉企收费审核备案程序

(一)提供审核备案资料

1.填写涉企收费审核备案表。执收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填写《永州市涉企收费审核备案表》一式四份,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收费专用章。

2.提供《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或《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复印件,同时带原件验证。

3.提供经原件验证的收费依据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二)物价管理部门审核

1.受理。执收单位持上述资料到物价管理部门申请收费审核。对资料不齐全,表格填写不完整、不规范、不准确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文字告知。

2.审核。物价管理部门对执收单位的涉企收费行为进行如下审核:

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的规定。⑵是否符合省、市、县区(含管理区、开发区,下同)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规定。

⑶是否符合财政“一站式”收费和打捆收费等收费制度的有关规定。

⑷收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各级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收费标准不一致的,按最低标准核定。

⑸是否符合收费的其他有关规定。

3.核准。对符合规定的收费,物价管理部门应予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不予核准,并写明理由,及时退回执收单位。审核意见需经物价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专章。对不予核准的,物价管理部门应将审核备案表抄送一份给优化办。

经财政、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的短期培训等“一次性”收费,物价管理部门不再进行审核,由执收单位持相关资料直接到优化办备案。物价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含有关部门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直接到优化办备案。

(三)优化办备案

备案原则上实行“一月一备案”。每月初物价管理部门将上个月受理并审核同意的《永州市涉企收费审核备案表》送优化办,由优化办进行备案。对符合规定并经物价管理部门审核的收费,优化办应予以备案。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备案,并写明理由,及时告知执收单位。优化办办理备案手续后,通知执收单位领回《永州市涉企收费审核备案表》。

对收费金额5万元以上或对收费政策有不同意见的,由优化办或物价管理部门提出,由优化办牵头组织物价、财政等部门联合会审确定。

财政“一站式”收费和打捆收费制度规定的收费项目,征缴对象按要求缴纳的,不需再经过审核备案程序;征缴对象因对缴费政策或缴费金额有不同意见而不及时缴纳的,按“谁催缴谁备案”的原则,由催缴单位办理收费审核备案手续。

政务服务中心各办事窗口和各单位办事大厅窗口在审批环节收取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月度事后备案”,即由相关单位办事窗口在每月初将上个月度的收费项目、收费对象及收费数额详细列表,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收费专章,经财政部门核准属实盖章确认后送优化办备案,由优化办进行审查。

四、及时反馈涉企收费情况

属于本规定范围内的收费,执收单位须在完成收费后5个工作日内将收费票据复印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收费专章)和《永州市涉企收费意见反馈表》送交优化办存档、汇总。属于财政“一站式”收费和打捆收费制度范围内的收费项目,按“谁开票谁反馈”的原则由开票单位负责向优化办送交收费票据。

五、有关要求

(一)涉企收费审核备案制度按照“分级负责、各司其职”的原则实施,市、县区两级优化办、物价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本规定要求,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切实搞好同级涉企收费审核备案工作。

(二)优化办、物价管理部门要强化措施,加强合作,提高效率。市、县区两级政务中心要安排专门窗口统一受理涉企收费审核备案事项,为执收单位办理涉企收费审核备案手续提供方便。

(三)执收单位向上述企业、项目收费时,须向征缴对象出示并送交一份已经物价管理部门、优化办审核备案的《永州市涉企收费审核备案表》,否则,征缴对象可以拒绝缴费,并向同级优化办举报。市优化办举报电话:12342,8512342。

(四)执收单位向上述企业、项目收费后,未按规定将《永州市涉企收费意见反馈表》和收费票据复印件送交同级优化办的,物价管理部门、优化办下一次不再受理该执收单位的收费审核备案申请。同时,市、县区两级优化办要及时建立涉企收费档案。

(五)对未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审核备案手续实施收费的,视同乱收费行为,按《中共永州市委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条禁止性规定〉的实施意见》(永发〔2013〕12号)和其他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在收费审核备案过程中发现的有关违规违纪收费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优化办和物价管理部门要及时查处。

(六)本规定由市优化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永州市涉企收费审核备案表

      2.永州市涉企收费意见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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