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
湘政办函〔2015〕18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理工作的通告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
治理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以下简称“治超”)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湖南省境内从事道路运输的所有货运车辆(含过境车辆)应严格遵守治超规定,服从治超管理。
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治超工作,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及经营单位负责相应高速公路治超工作。
三、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依法作以下处理。
(一)实施卸载;
(二)处以罚款;
(三)违法记分;
(四)属非法改、拼装车辆的,按规定予以拆解、报废。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吊销、扣留其相关证照:
(一)对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驾驶人,依法降级换证;
(二)对一年内累计违法超限超载记录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三)对一年内累计违法超限超载记录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依法吊销其车辆营运证;
(四)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五、禁止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工程建设领域(含材料供应、建筑垃圾、城市渣土等)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
(二)违法违规为货运车辆装(配)载货物;
(三)商品车运输专用车违法超限超载运输;
(四)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货运车辆擅自上路行驶;
(五)违法从事车辆改、拼装。
六、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违规超限超载运输危险物品;
(二)违法改、拼装车辆从事超限超载运输;
(三)故意堵塞检测车道、强行冲关、聚众闹事等扰乱道路管理秩序的行为;
(四)车货总重超过55吨且未经批准上路行驶;
(五)拒不接受执法检查等其他严重影响治超工作正常开展的行为。
七、相关部门可依据经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含经计量检定合格的称重数据、电子监控设施拍摄的影像资料等)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依法查处。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依法对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以及治超过程中发生的违规执法、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电话:0731-82582861。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章)
201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