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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汽车客运站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 2016-05-03 09:38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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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ZCR-2013-16002

永交发[2013]307

永州市汽车客运站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  )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客运站场安全管理,确保源头安全,促进我市道路客运市场安全健康有序,保障旅客和客运站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汽车客运站场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湘发[2010]19)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永发[2010]15)《永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汽车客运站场及进站经营的营运客车

    第三条  汽车客运站场经营者具体负责汽车客运站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县(区)交通运输管理所负责本辖区汽车客运站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等四条  汽车客运站场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并认真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五条  汽车客运站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一级站配备3人以上,二级站配备2人以上,三级及以下站场配备1人以上,并明确各个环节、各个岗位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严格考核。

第六条  汽车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五不出站;要严格遵守三品检查及危险品查堵操作规程,严禁三品进站上车。

第七条汽车客运站场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进站客车安全例检、三品核查、出站复核检查、站场消防、安保以及安全隐患排查和责任追究制度(三级及以上汽车客运站还要建立报班、售票、检票、乘车制度)等内容。汽车客运站场应当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和定期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排查范围包括站房及棚架、站场警示标志及消防设施设备、站场安检设施设备、隐患整改、进站车辆的证照和进站合同、安全消防器材、“三岗”安全检查、站场内秩序、原始记录、基础工作、夜间巡查、安全教育、应急救援体系等)。安全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并建立检查台帐和检查记录。
   
第八条  汽车客运站场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通信联络、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并定期演炼,演炼每年不少于2

次。遇有突发性事件要及时、准确地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

告。

第九条  汽车客运站场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年度培训时间。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人每年要接受8天以上培训,确保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三岗”安全检查人员必须经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培训考核,核发上岗证,且每人每月至少接受1天培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三岗”安全检查人员必须执证上岗,执证上岗率达100

    第十条  汽车客运站应与运输经营者和进站客车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运输经营者应按规定做好车辆的维护工作,确保进站客车在进站应班时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载安全器材齐全有效,并保证提供符合要求的驾乘人员。对因运输经营者未能向汽车客运站提供合格营运客车和驾乘人员而导致误班、脱班运输的,运输经营者应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汽车客运站场经营者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当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分析通报会,对事故当事人的聘用、培训、考核、上岗以及汽车客运站场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倒查,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汽车客运站场经营者应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提取和使用不得低于上年度汽车客运站场客运代理

费或营收总额的0.5 %,要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三级以上汽车客运站经营者要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及时立档保存,并根

据评价报告,对安全生产隐患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和处

理,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汽车客运站场应配备专职安全例检人员。一、二级汽车客运站应配备6名以上;三级汽车客运站应不少于3名;四级以下(含四级)汽车客运站场应不少于1名。

“三品”查堵工作不少于3当班专职安检员。车辆出站复核检查工作不少于2当班专职检查人员。

第十五条汽车客运站场必须对进站客车进行安全例检,并做好记录。一、二级汽车客运站必须设置简易安检站,配备能够检测营运客车制动、轴重、侧滑和灯光的设备、厂房和安全例检必备的手工检查设备。三级以下(含三级)汽车客运站场必须配备安全例检地沟和安全例检必备的手工检测设备。对例检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排除,或督促进站客车进厂修理。凡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进站客车,汽车客运站场不得组织发车。

第十六条  进站客车应按规定自觉参加安全例检。运距在150公里以上的营运客车每趟次发班前必须进行一次安全例检,并凭《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办理报班手续;运距在150公里以下且当日运行2个以上班次的营运客车,每天必须在第一次发班前进行一次安全例检,进站客车可凭当日《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办理报班手续。对例检合格的客车,应填写《进站客车安全例检项目登记表》和《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对发现存在异常情况的,应立即进行设备检测。如营运客车始发地无汽车客运站场,

则由终点地汽车客运站场负责该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工作,否则返

程不予报班或排班。

    第十七条  《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24小时内有效。汽车客运站调度部门在调度客车发班时,应当对其《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进行检查,确认完备有效后才准予报班。《进站客车安全例检项目登记表》和《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至少要保存一年。

    第十八条  一、二级汽车客运站要按规定定期检定、校准安全检查的仪器设备,确保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第十九条  汽车客运站场要在安全例检场所安装监控设备,适时记录客车每次安全例检的全过程。

第二十条  汽车客运站场应在候车室入口处应设置三品检查岗,查堵三品。一级、二级汽车客运站应配备行包安检仪,指定专人负责检查和引导旅客受检,三级及以下汽车客运站场应由安检人员负责三品人工开包检查。被检查的旅客包裹应粘贴已检标签。对查获的危险品要造册登记,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三级及以上汽车客运经营者要严把货物受理、承运、装卸、存储、运输等环节,加强对旅客携带的物品、行李包裹、托运货物的检查工作,进一步防止三品流入运输渠道。

第二十二条三级及以上汽车客运站要严格进站报班制度,进站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发车30分钟前持《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和相关证件,到汽车客运站调度室报班等待发车,不得误班、脱班、停班。

第二十三条三级及以上汽车客运站进站应班客车报班前,必须进行安全例检,车站调度员要对营运客车的《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进站登记表、驾驶员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承运人责任险以及GPS运行情况进行查验,在确认齐全有效后,填写客车报班证件查验合格单并签发路单,方可对营运客车安排发车。在出现气候恶劣等不宜行车的情况时,不得安排发车。

    第二十四条  对无故停班达3日以上的营运客车,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报告运政驻站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汽车客运站场不得超员售票、检票。严禁营运客车超载运行,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三级及以上汽车客运站应在售票窗口明显处,张贴携带免票儿童的旅客要向售票员申报一条,避免超员售票。
    
发车前,验票员要认真清点营运客车载客人数,验票完毕后应如实填写路单和检票单;发车时,要安排专人指挥,维护好发车顺序,避免安全意外,并签字发车。

第二十六条在应班车出站时,出站安全检查人员必须查验出站营运客车报班证件查验合格单、和实载旅客人数等,并认真填写出站复核检查登记本,经驾驶员、出站安全检查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放行。

第二十七条汽车客运站场应当合理制定站场消防、安保工

作制度及主要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停车场、发车位区域设置要合理,并安排专人现场调度指挥,疏导营运客车进出站场停车、发车,保障旅客上下车通道安全畅通。

    第二十八条  汽车客运站场应有防火、防盗、防爆措施,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制定消防应急预案,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对站内应班车辆消防器材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有效。

第二十九条  汽车客运站场不得擅自接纳未经许可经营车辆进站载客,站场各岗位安全管理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不合格进站客车,应填写《安全检查不合格记录表》,同时填写《整改通知书》,通知驾驶员或运输经营者整改,未经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营运客车不得进站营运。

第三十条  建立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制度。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各汽车客运站场实施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制度,安全生产保证金采取专户储存即存入各站场的专户,利息亦归各站场,每年交纳一次,交纳标准为:一二级汽车客运站3万元,三级汽车客运站2万元,四级及以下汽车客运站场1万元。安全生产保障金主要用于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对安全目标管理考核达标的,年底全额转入下一年度;对安全目标管理不达标的,按违约方式予以扣除,被扣除部分必须在下一年度补足到缴纳标准:省级相关部门在安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并予以通报的每次扣除总额的1;市级相关部门在安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并予以通报或下发隐患整改通知的每次扣除总额的0.5,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扣除总额的1县级相关部门在安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并予以通报或下发隐患整改通知的每次扣除总额的0.3,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扣除总额的0.5

     第三十一条  建立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各汽车客运站场交纳的安全生产保证金中提取10结合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专项安全经费,每年对各汽车客运站场实行年度安全目标考评,对安全生产落实得好的站场、安全管理人员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另行制定)。被提取的安全生产保证金,各汽车客运站场于下一年度按标准补足(具体考评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于201310月18日起执行。

   二0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主题词:汽车客运站场  安全生产  办法

抄送: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市安委办、

      各县区运管所

永州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3年10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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