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2009年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44号令)、《永州市2013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案》(永政办函[2013]71号)、《永州市普通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永路[2011]18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对2011年永州市公路局制定的《永州市普通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永路[2011]181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的意见作如下说明:
1、根据《永州市2013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案》(永政办函[2013]71号)精神,市政府法制办要求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贯彻《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对原来制定的裁量权基准制度要进行修改,并列为2013年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2、由于公路部门体制下放,人、财、物、事发生变化,权限需下延。
3、原裁量权基准制度经过两年多的实际运用,在实施行政处罚当中有极少部分裁量空间过大过小,确需调整。
4、修改的《永州市普通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广泛征求了基层执法单位意见,并召开了座谈会,形成了一致意见。
永州市公路路政执法支队
201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