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民互动 > 智能问答 > 业务知识库 > 文件资料库 > 道路交通
分享到:
关于印发《永州市交通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2010-08-17 15:34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机构:市交通运输局
  • 【字体:   


YZCR-2013-16001

                         

永交发[2013]308

关于印发《永州市交通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交通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永州市交通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0一三年十月十日

主题词:交通  行政处罚  裁量权  实施办法

  送:市政府法制办、省厅法规处

永州市交通局办公室                  20131010日印


永州市交通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工作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切实保障交通行政管理相对人(以下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交通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永州交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市交通系统各执法单位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交通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由市、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自由裁量权是指交通行政执法单位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法行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自由裁量的权限。

    第五条 行使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处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第七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在适用法律时应当按照顺序,遵循下列原则:

    (一)效力层次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  

    (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八条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违法行为可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幅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可分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

    第九条 不予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给予较轻的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以下给予行政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一)主观上无恶意,社会影响和危害较小的;

    (二)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的;

    (三)主动向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交待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理的情节。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有悔过表现的;

()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配合交通执法单位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情节较轻,社会影响和危害较小且能够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其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的。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群众多次举报,严重违反交通行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

(三)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逃避、妨碍或者暴力阻碍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

(五)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有关材料的;

    (六)不配合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的;

(七)不听执法人员劝告或者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扰乱交通行政管理秩序,且因此引发群体事件的;

    (九)违法行为社会影响恶劣,造成影响面较广的;

    (十)对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十一)在专项整治期间从事相关违法行为的;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四条 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范围内,按照以下规定实施处罚:

    (一)罚款幅度的适用。行政处罚中适用罚款的,在法定幅度内按罚款数额比例分为较小数额的罚款、一般数额的罚款、较大数额的罚款三个层次。

    (二)处罚种类的适用。轻微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较小数额的罚款和警告,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除外;一般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一般数额罚款;严重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吊销许可证照、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的罚款。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限期改正。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应当先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超过规定期限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对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可根据本单位执法的具体情况予以规定。

    第十六条 交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证件;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取证,在调查取证中,不得先确认行为违法,再搜集证据加以证明,不得采用诱导行为人违法的方法非法取证。

    第十七条 各交通行政执法单位应将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通过有效载体向社会予以公示,裁量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以外,允许公众查询。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处罚裁量事项,应实行集体会审:

    (一)行政处罚案件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案件:

    1、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

    2、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异议的;

    3、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行为;

    4、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5、对违法行为拟给予减轻处罚的;

    65000元以上的较大数额罚款和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经营证照的行政处罚;

    7、其他认为属于重大案件的。

(二)各单位要建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参加集体讨论会审的人员应包括执法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领导、法制机构负责人、一线执法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员。

    (三)集体研究结果应填写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中,参加人员应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上签字。未经集体研究,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案件。《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应存入行政执法案件卷宗归档。

    (四)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执法单位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对公民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具体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具体行政行为公平公正实施的,应该依法予以回避,不得参与有关执法事项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中,应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有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行政相对人。

    第二十二条 执法单位案件调查机构(人员)对调查的案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和《裁量标准》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对行政处罚的裁量幅度和处理方式说明理由。案件调查机构(人员)没有说明理由的,核审机构(人员)应当作退卷处理,或者要求调查机构(人员)作出补充说明;经审查,认为所建议的处罚档次,缺少必要证据证明,应当要求调查机构(人员)补充调查有关证据。

    核审机构(人员)在对调查机构(人员)提出的处罚建议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提出核查意见,按程序报批。重大、复杂、疑难行政处罚裁量事项,还需按本意见规定进行集体会审。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交通行政机关和各交通行政执法单位应当经常对本部门、本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进行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上级交通行政机关和执法业务机构应当经常对下级交通行政机关和执法机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纠正或直接予以纠正。

    通行政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凡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可以直接予以变更。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市直执法单位实施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情况,作为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重要内容,纳入市局年度执法评议考核。

    第二十六条  随本办法同时下发《永州市交通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全市交通行政机关和各级交通行政执法单位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原则上应当按照《裁量标准》实施裁量权。

第二十七条 《裁量标准》中有关裁量权的规定中,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已有明确规定,从其规定。本办法实施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对其作出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永州市交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永州市交通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本标准(运政、海事、县乡公路路政)各1

相关政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国家部委网站 -
- 市州政府网站-
- 省直单位网站 -
- 县区网站 -
- 市直部门网站 -
关于本网|联系我们|郑重声明|网站地图

主 办: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 办:永州市数据局(永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网站标识码:4311000024    版权所有: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备案序号:湘ICP备05009375号    湘公网安备 43110302000125号
E-mail:yzcity@163.com    
联系电话:0746-8379670(受理网站建设维护,报错和不良信息举报等相关事宜)    

  • 湖南省人民
    政府网
  • 永州市人民
    政府网
  • 三湘e监督
  • 监督一点通
  • 无标题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