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装修噪音管理问题?
一、关于“禁止噪音装修的具体时间段”的问题
二、关于“该问题应具体咨询哪个部门”的问题
A:一、关于“禁止噪音装修的具体时间段”的问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第八章附则第六十三条(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为此,除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外,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禁止建筑施工作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四十七条规定: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对此,我们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1.《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京建法[2001]616号)第十条:家居装修施工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对相邻居民正常住用所造成的影响。每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噪声的装修活动。
第十六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2.《永州市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第十九条: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的从业人员,进入小区作业须遵守小区规定的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3.《永州市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7)第十九条: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城市综合管理规定的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4.《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未提及施工时间。
5.《湖南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办法》(已失效)第二十七条:禁止夜间在住宅区使用电钻、电锯、电刨等产生高噪声的工具。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指“夜间”为22时至翌日6时。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可知,法律明文规定的禁止施工时间为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为北京市《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以及其他地区规定的相关内容,湖南省以及永州市未明确规定禁止室内施工装修的时间,依据不扰民的目的,原则上,室内施工应当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以及行业习惯开展工作,不得对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
二、关于“该问题应具体咨询哪个部门”的问题
(一)《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六章 综合执法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为此,按照《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相关制度规定,建议您具体咨询城市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