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关于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等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执法问题?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湖南省2017年5月颁布的《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和住建部2017年5月颁布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部令第34号),明确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等的行政处罚权。
我省其他地市《长沙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都明确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集中行使餐饮油烟等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执法权。郴州市也明确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集中行使餐饮油烟等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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