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日报讯(通讯员 陈智勇 梁理燕)3月25日上午,宁远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非法狩猎案,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0年农历正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本村石坝田里做事时捡到两张丝网,后将两张丝网用四根竹子分别插在石坝河边的田边及河对面的桂花树林边准备捕鸟,3月5日19时许捕获1只鸟类,次日早上7时许捕获2只鸟类。经县林业技术部门鉴定,刘某某捕获的3只鸟类其中1只为山斑鸠,另外2只为彩鹬,均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保护动物,同时也为湖南省重点野生保护动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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