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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州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 2023-01-18 11:09
  • 来源: 市域治理创建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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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州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贯彻民主立法原则,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永州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发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起止时间

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2月5日前反馈给市委政法委,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二、反馈意见建议方式

1.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建议寄至永州市冷水滩区翠竹路93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二楼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市网格事务中心)(邮编:42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2.电邮方式。将意见建议发至yzszzzx@163.com。

3.传真方式。0746--8358059。

附件:《永州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中共永州市委政法委员会

2023年1月6日

附件:

永州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全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辖区内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  本条例所称的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在城乡社区、村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网格,整合各方面力量,配备服务管理人员,综合运用人力资源、信息化等手段,为辖区群众提供服务和管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网格,是指根据相应标准,在本市所辖社区、村及其他特定空间区域内划分的基本服务管理单元。

本条例所称网格员,是指在网格中从事服务管理的工作人员,含专职网格员和兼职网格员。

第四条【工作原则】  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领导机构】  市、县市区(管理区、经开区)党委政法委,乡镇(街道)党(工)委统筹本地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服务管理机构及职责】  市、县市区(管理区、经开区)、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以下简称网格事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辖区内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人社、信访、应急、消防、住建、供水、供电、供气、环境监督、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网格化联动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相关工作,并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教育培训、业务指导、工作保障和信息支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发动和组织村民、居民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社会责任】  鼓励社会组织实施网格化服务项目,参与心理咨询、养老托老、功能康复、未成年人保护等服务。

第八条【个人权利义务】  鼓励和引导村(居)民参与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有权享有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提供的相关服务,对网格化服务管理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监督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依法配合做好基础数据、动态信息采集等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  网格和网格员

第九条【网格划分】  县市区(管理区、经开区)网格事务务中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划分网格,并根据需要适时调整。其他部门、单位应当依托已划分的网格开展工作,不得在村、社区另行划分网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市社区以300户至500户为标准划分网格;农村以200户或500人左右为标准划分网格。居住人口达到200户或700人以上的单位(含学校、企业等)、封闭小区,可以单独划分为单位型、小区型网格。

网格划分和调整情况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报市网格事务中心备案。

村、社区应当在村(居)民主要活动场所公示本辖区内所有网格的网格名称、区域范围、网格员、网格长姓名及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信息。信息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条【网格员配置】  网格应当配置网格员,城区社区应当配置专职网格员;农村网格员可以由村、社区党组织成员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有条件的可以配置专职网格员;单位型网格由单位选配人员担任兼职网格员。村、社区应当配备网格长,由村、社区“两委”成员兼任,指导、协调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网格员选任配备、调整退出等事项的具体办法,由县市区(管理区、经开区)网格事务中心制定。

第十一条【网格员从业禁止条件】  担任专职网格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三)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专职网格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三)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网格员职责】 网格员应当履行采集录入、发现上报、协助代办、组织参与、督导反馈,以及政策法规宣传员、基础信息采录员、社情民意收集员、便民服务代办员、综治维稳信息员、矛盾纠纷调解员、城市管理协助员和事件处置督导员等工作职责。具体职责由市、县市区(管理区、经开区)网格事务中心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网格员从事下列工作:

(一)超出当地网格服务管理事项清单中应当由网格员实施的事项;

(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事项;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网格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推诿塞责;

(四)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或者故意刁难服务管理对象;

(五)其他违法和违反有关网格化服务管理规范的行为。

第十三条【清单管理】 网格服务管理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县市区(管理区、经开区)网格事务中心应当会同公安、司法行政、民政等有关部门编制网格服务管理事项清单,向社会公示并动态调整。清单之外的事项,网格员有权拒绝执行。

纳入清单的网格管理服务事项,由网格事务中心统一组织实施的,相关部门应当将相应的力量、资源、经费下沉到网格。

建立网格事务准入制度,由县市区(管理区、经开区)网格化服务管理领导机构或党委政法委审批。同步落实新增网格事务的数据交换、业务培训、经费保障工作。

第四章  政务联动处置

第十四条 【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办理、谁答复”的原则和发现上报、受理派遣、处置反馈、任务核查、事件归档、考核评价“六步闭环”流程,及时处置各类政务联动处置事件。

第十五条 【事项处置程序】 网格员对在工作中收集的意见诉求和发现的矛盾纠纷、问题隐患等事项,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当上传市域社会治理智能化平安联动处置系统。

负责联动处置系统指挥调度的机构按照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及时流转交办相关单位或部门处置。

第十六条 【时限规定】 承办单位或单位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难度较大的应在 1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时限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流转交办事项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职责的,承办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提出处置该事件的建议意见,并通过平台及时反馈。

第十七条 【组团服务】 坚持党建引领,推行“1+N”组团式服务,由社区党委牵头,将县市区(管理区、经开区)相关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业工作人员责任到网格,开展组团式服务,参与联动处置,解决各类问题诉求。

第十八条 【分级管理】 市、县市区(管理区、经开区)、乡镇(街道)分级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日常运行,承担建档受理、分流交办、督促检查、通报考评、数据研判等工作。

第五章  群防群治和群众自治

第十九条 【群防机制】 发挥村辅警工作站(治保会)、社区民警和“好邻居”调解员作用,组织开展治安巡逻、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文明劝导、法律政策宣传等群防群治活动。

第二十条 【微治理模式】推行城市社区“网格长+楼栋长+单元长”、农村“网格长+小组长+联防长”的网格“微治理”,开展“十户联防”、“邻里守望”等活动,推动基层治理力量向网格、楼栋、单元、村民小组和家庭延伸。

楼栋长、单元长、小组长、联防长主要职责是收集社情民意,了解居民需求、矛盾纠纷、风险隐患、舆情动态等情况,配合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规范小区自治】 县市区(管理区、经开区)组织、住建、民政部门指导,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统筹,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负责,推进小区党组织和业主委员会、业主监督委员会建设。

社区居民委员会引导小区引入物业服务企业,县市区(管理区、经开区)住建部门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为小区业主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建立小区业主大会、小区业主代表会议和小区联席会议制度,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小区联席会议由小区党组织主持召开,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业主监督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网格员、相关职能部门等多方参与,及时协商解决涉及业主利益的各类问题和矛盾纠纷。

第六章  保障与激励

第二十二条 【工作保障】 县市区(管理区、经开区)应当统一专(兼)职网格员的标志标识,发放工作证件,配备必要的工作设备。

县市区(管理区、经开区)、乡镇(街道)应当为网格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等。

第二十三条 【待遇保障】 将专职网格员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享受社区工作者相应待遇,服从县市区(管理区、经开区)网格事务中心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和考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奖励激励】 市、县市区(管理区、经开区)网格事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网格员日常管理、教育培训、考核奖惩、激励保障等制度。

在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网格员,市、县市区(管理区、经开区)应当给予褒扬和奖励。

工作实绩突出、群众认可的网格员,可以纳入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推荐对象。

第二十五条 【工作考核】 市、县市区(管理区、经开区)、乡镇(街道)应当将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评内容。

第二十六条 【经费保障】 市、县市区(管理区、经开区)人民政府统筹保障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可以依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

第二十七条 【宣传推广】市、县市区(管理区、经开区)有关部门、新闻媒体积极宣传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引导社会各方积极配合、主动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良好氛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侵扰网格员的法律责任】网格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网格员实施滋扰、恐吓、威胁、侮辱、殴打、诬告、陷害、侵犯隐私等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网格员的相关法律责任】 网格员因履行职责,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法律责任。网格员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制定细则】 县市区(管理区、经开区)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三十二条 【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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