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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田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23-11-21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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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TDR-2023-010010

新政办发〔202314号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田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中央、省市驻新相关单位:

《新田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0日   


新田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质量强县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总体水平,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速、提质、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建设强国纲要》《湖南省质量建设强省纲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田县县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县长质量奖”)是县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授予全县质量管理绩效显著、产品质量(含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省内或市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有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对新田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开展县长质量奖评审旨在推广科学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观念和质量价值观,激励引导全县不断提升质量,建设质量强县。

第三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单位自愿申请为基础,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的原则。

第四条  县长质量奖每2年评审一次,经相关部门推荐,并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评审。

第五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审是对申报单位前3年质量业绩的综合评价。县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4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六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奖项设定和申报条件

第七条  县长质量奖每届不超过5个,达不到获奖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八条  申报县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在新田县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从事生产、工程、服务、研究、设计、教育、医疗及社会中介等工作的各类组织,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2.具有先进的质量理念和明确的质量发展目标,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形成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3.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国家地理标志产品、驰名商标和服务品牌企业可优先列入评审范围;

4.获得县有关主管部门的推荐。

第九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微型企业申报县长质量奖。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县长质量奖:

1.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2.法规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3.近3年内发生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

4.近3年内国家、省、市、县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5.近3年内参加县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6.近3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新田县质量强县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质强办)具体负责县长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县质强办组织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开展县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县长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对获得县长质量奖的单位、评审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县质强办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制(修)订县长质量奖各奖项的具体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工作程序等;

2.制定县长质量奖评审实施方案;

3.负责受理县长质量奖的申请并组织评审;

4.调查、核实申报单位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

5.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进行现场评审;

6.汇总并向县政府报告县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7.监督获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规范使用获奖荣誉,组织典型经验和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每届申报行业的实际情况,县质强办组织相关主管部门人员、有关行业专家,组建相关专项评审组。每个评审组由5名(含5名)以上的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  评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质量工作情况,具备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3.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每届县长质量奖评审前,由县质强办在县级主要媒体上发布本届县长质量奖的评审公告。

第十七条  符合申报规定的单位,应根据县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县质强办负责对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名单。

第十八条  各专项评审组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名单。

第十九条  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单位,由评审组按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和群众(顾客)满意度测评,形成现场评审和群众(顾客)满意度测评报告。

第二十条  县质强办召集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召开审定会议,对县长质量奖候选单位进行审议,投票产生县长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

第二十一条 县质强办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励名单(时间为5个工作日),并收集整理公示情况,对存在异议的单位,经查实不符合参评条件的,由县质强办提请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取消其获奖资格。对公示无异议的单位,经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审核、组长审定后,由县人民政府公告。

第五章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对获得县长质量奖称号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奖励,该项奖励为一次性奖励,不在有效期内重复享受。

第二十三条  评审工作经费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报批。

第六章获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县长质量奖有效期为2年。获奖单位可以在单位形象宣传中使用县长质量奖荣誉称号和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度,且不得将县长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杯,或者将其用于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五条  获奖单位要不断追求卓越,研究提高质量竞争力的新途径、新方法,创造出独具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二十六条  获奖单位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 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带动和示范作用,带动全县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经县质强办查证属实后及时提请县政府撤销其县长质量奖,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单位10年内不得参加县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的评审。

第二十八条  县质强办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珍惜荣誉,不断进步。

第二十九条 县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宣传、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标准制定、质量检验机构和技术研发设施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  获奖单位在获奖后2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质强办提请县政府撤销其县长质量奖,并向社会公告。被撤销奖项的单位3年内不得参加县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的评审。

1.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责任事故的;

2.产品、工程、服务或环境质量不稳定,经国家、省、市、县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

3.产品、工程、服务或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4.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5.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6.不能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其质量工作经验和成果义务的,典型示范作用不能充分体现的;

7.滥用县长质量奖标志或获奖称号的;

8.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承担县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评审。

第三十二条  县质强办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审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纪委监委。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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