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17/2025-04104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永州市冷水滩区金鹰蓓贝幼儿园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 张小竹 诉你永州市冷水滩区金鹰蓓贝幼儿园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冷劳仲案字[2025]第04号),申请人仲裁请求: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1月15日的工资12934.5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度春季学期奖、秋季学期奖、招生奖共计11870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赔偿金129345元(8623元/月X7.5个月X2);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24480元;5.请求确认本人与被申请人自2017年8月到2024年11月15日的劳动关系。本委立案后,于 2024年12月23日下午14:30分在本会仲裁庭公开审理了此案,你方无故缺席了庭审,本会依法进行了缺席裁决,裁决结果为: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7年8月1日至2024年11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7819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赔偿金 77880元;4、驳回申请人张小竹的其他仲裁请求。现已结案,因无法联系到你方,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等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永州市冷水滩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